二、申请人资格要求 2.1应答人应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有效合法的注册资质(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各种证件合法有效),对于已按商事登记改革要求更换新版营业执照的,可同时提供商事主体信息最新查询结果(显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的截屏;对于已完成“三证合一”登记制度改革的,须 (略) 门核发的已加载法人和其 (略) 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2应答人需具备一般纳税人资格,能够开具符合国家要求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3应答人不得存在情形: (1)为甄选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2)被责令停业的; (3)被暂停或者取消投标资格的;(4)财产被接管或者冻结的; (5)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严重违约或者安全问题的;(6)为本甄选项目提供招标代理服务的;(7)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8)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9)与本甄选项目的招标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本项目中同一选包应答或者未划分选包的同一甄选项目应答。 2.5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应答。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