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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豫01破3号
本院根据张涛的申请,于**日裁定受理河南 (略) 破产清算一案,并于**日指定河南中亨律师事务所担任河南 (略) 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河南 (略) 的债权人应在**日前,向管理人申报债权,书面说明债权数额、有无财产担保及是否属于连带债权,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债权申报地址: (略) 金水区健康路发展大厦2409室,联系人:张律师、郑律师,联系电话:*、*、0371-*;债权人也可通过互联网登录中原破产智慧管理平台(通道详见附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未在上述期限内申报债权的,可以在财产分配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前补充申报,但对此前已进行的分配无权要求补充分配,同时要承担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法定程序行使权利。河南 (略) 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交付财产。本院定于**日上午9时0 (略) (略) 金水东路 (略) (略) (略) 第一法庭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
特此公告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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