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关于对 (略) 进行
全面接管工作的公告
(略) 法定代表人、股东、监事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略) 全体债权人:
(略) (略) 于2026年8月13日作出(2026)豫13破申15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 (略) 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2026年8月26日作出(2026)豫13破申153号之一民事裁定书,指定本案由桐 (略) 审理。新 (略) 于2026年9月11日作出(2026)豫1330破10号之一决定书,指定河南吾衡律师事务所担任 (略) 管理人,李哲为管理人负责人。现就接管事宜公告如下:
一、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 (略)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4U40H1M
法定代表人:朱成法
注册地址:桐柏县安棚镇化工 (略)
成立时间:2018-01-23
登记机关: (略) (略) 场 (略)
二、接管要求
(一) (略) 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其他经营管理人员等清算义务人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新 (略) 全部财产(现金、银行存款、动产、不动产等)、印章印鉴、银行账户相关材料(银行票据、银行账户U (略) 银密码等)、账簿、文书(包括合同、协议原始档案)、经营凭证、人事档案资料、资产权属证明等相关资料,答 复有关财产及业务的询问,依法办理移交手续。
(二)占有 (略) 财产及资料的其他相关人员,应当在公告发布之日起七日内向管理人移交财产及资料。
(三)在破产程序中,对于债务人占有的不属于债务人 的财产,权利人可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向管理人主张取回权。管理人不予认可的,权利人可以向破产 (略) 提起诉讼请求行使取 回权。诉讼期间不停止管理人的接管。
(四)自案件受理之日起停止清偿债务。
(五)管理人接管时,债务人还应提供财产状况说明, 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 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三、责任说明
(一) (略) 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送达债务人之日起至破产程序终结之日,债务人的有关人员承担下列义务:
1.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 资料;
2. (略) 、管理人的要求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
3.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
4.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前款所称有关人员,是指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略) 决定,可以包括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五条)
(二)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
(三) (略) 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故意违反前款规定向债务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使债权人受到损失的,不免除其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七条)
(四)债务人拒不移交的, (略) 可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对直接责 (略) 以警告、罚款,并可以就债务人应当移交的内容和期限作出裁定。债务人不履行裁定确定的义务的, (略) 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的有关规定采取搜查、强制交付等必要措施予以强制执行。( (略) 印发《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第八条)
(五)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董事、监事、财务人员、经营管理人员以及财产持有人等清算义务人如有拒不交接或有其他导致清算工作无法进行的行为,管理人将依法履职, (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略) 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最 (略) 、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第六条、《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条等法律规定追究法律责任,清算义务人须承担无法清算的法律后果。
特此公告。
联系人:*(李律师)
(以下无正文)
(略) 管理人
二○二六年九月十六日
为保证您能够顺利投标,请在投标或购买招标文件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咨询投标详细要求,有关招标的具体要求及情况以招标代理机构或招标人的解释为准。
相关单位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9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