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根据《×城区街边低效闲置土地盘活若干措施》文件精神,×西、×东储备地块临时利用方案×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龙湖××西、×东、×南地块低效用地盘活(储备土地临时开发利用)项目面向社会公开招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项目背景本项目属于政府储备土地更新临时利用项目,×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城区街边低效闲置土地盘活若干措施》等相关规定。项目规划采用成品预制、集装箱类临时建筑,主要实施公园绿地、生态苗圃、林荫停车、临时摊位及临时商业建设。
二、地块概况本项目包含南北两个地块,合计用地面积*.53㎡(约112.49 亩)。
北地块×西、×东、×南、×北,用地面积*.4㎡(约合56.29亩)。规划集装箱商业5412.30㎡,公厕+配套120㎡,机动车停车位166个(含充电车位44个),非机动车停车位392个(含充电车位118个)。容积率0.147,建筑密度11.19%,绿地率36%。
南地块×西、×东、×南,用地面积*.13㎡(约合56.20亩)。规划集装箱商业约1674.43㎡,公厕+配套400㎡,机动车停车位32个(含充电车位15个),非机动车停车位200个(含充电车位60个)。容积率0.055,建筑密度2.77%,绿地率55.12%。
意向方可申报南地块、北地块或同时申报两个地块,申报两个地块的,须分别提交对应地块运营方案及承诺函。
三、合作模式采取整体经营权对外合作,合作方带资入场、自主建设、自主运营。×龙湖×提供土地使用权,负责项目国有资产监管,落实地块管护,按协议收取固定合作收益,不参与项目投资与经营;合作方承担本项目全部投资,包含设施采购、绿化工程等全部建设投入,承担运营期日常运营管理;同时承担建设期、运营期内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环保、信访维稳全部主体责任。合作到期或遇政府提前收回土地时,由合作方自行完成全部临时建筑物拆除、垃圾清运、场地复原至地块交付时原状,相关费用由合作方自行承担。
四、合作期限、收益标准与收回机制1.合作期限及续约:首期合作经营期限为10年。到期前半年,若地块暂无供地计划、合作方履约评价合格,可申请延期1次,延期最长不超过5年,延期事项须另行报批。首期10年周期内收益标准固定不变,延期阶段合作收益另行协商。
2.年度合作收益底价:南地块年度合作收益不低于10 万元,履约保证金按一年收益标准缴纳即*元;北地块年度合作收益不低于*元,履约保证金按一年收益标准缴纳即*元。
3.建设期收益约定:合作协议签订之日起6个月为项目建设周期。合作方在6个月内完成全部建设并达到运营条件的,给予6个月合作收益减免;若未能在6个月内完成建设,则自协议约定起算日起按标准正常计收全部合作收益,不予减免。
4.政府提前收回约定:因规划实施、土地供应需要,政府有权无条件提前收回地块。首期合作周期内提前收回的,退还未使用周期已缴纳合作收益,按照第三方评估结果给予剩余建设资产残余价值补偿(评估原值取设施建成当期合理建安造价,以首期10年合作期限作为地上临时设施全部使用寿命,按实际已使用年限折算折旧;未经审批、超出备案方案建设的构筑物不予补偿),不予补偿经营利润、停产损失、搬迁费等其它费用;延期周期内提前收回的,仅退还剩余已缴合作收益,不再对建设资产予以补偿。
五、建设管控要求仅允许建设装配式、可拆卸、可循环成品临时建筑(集装箱、模块房、木屋、帐篷等),严禁建设任何永久性建构筑物。建设内容为公园绿地、生态苗圃、林荫式停车设施、临时摊位及临时商业建筑。建设方案×自然资×依据规委会纪要深化出具的规划意见实施;后期建筑、方案如需新增或变更,必须重新履行报批手续,建设方案实施前×龙湖×备案。
合作方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市容环境第一责任人;未按规划实施、擅自改变建筑形式的,×罚并责令拆除。
六、合作方资格要求(一)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无不良经营记录,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三)具备同类临时公园、临时商业盘活运营项目经验者优先;
(四)具备充足资金实力,能够独立完成本项目全额投资建设。
七、招商遴选流程(一)报名时间: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工作日上午8:30—12:00、下午14:30—17:30 接收报名材料,逾期或材料不全的视为无效报名;
(二)报名方式:意向方通过电话联系招商工作人员,获取项目详细资料;
(三)提交材料: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项目初步运营方案;
(四)实地踏勘:双方约定时间开展现场踏勘;
(五)遴选规则:
公告期满,仅产生1家合格意向方,按不低于地块对应底价直接洽谈签订合作协议;
公告期满,产生2家及以上合格意向方,组织公开竞价,以公告底价为起报价格,价高者得;
(六)签约入驻:遴选确定合作主体后签订正式合作协议。
八、联系方式联 系 人:刘红达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南岸水榭6号楼201室(××交叉口东南角)
附件:项目建设履约承诺函
招商单位:×龙湖×
2026 年 11 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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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单位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99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