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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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 天 |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 , * 元 人民币 |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0元 人民币 |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分法 |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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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建安区建设工程
招 标 文 件 ( * 标段)
项目编号:建安建工公字〔 * 〕 * 号 项目名称:建安中学 * 期工程施工及监理 招标人: (略) 市建安 (略) 代理机构: (略) 建设 (略)
* * 5; * * 年十月
目 录
第 * 章 招标公告----------------------------- 第 * 章 投标须知----------------------------- 第 * 章 评标办法----------------------------- 第 * 章 合同条款-----------------------------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第 * 章 图 纸------------------------------ 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 * 章 招标公告 建安建工公字〔 * 〕 * 号 (略) 市建安 (略) 建安中学 * 期工程施工及监理 (略) * 、项目概况 1、项目编号:建安建工公字〔 * 〕 * 号 2、项目名称:建安中学 * 期工程施工及监理 3、招标单位: (略) 市建安 (略) 4、项目简介:该项目位于 (略) 市建安区。主要工作内容: (略) 材屋面、东西车库及综合楼出入口雨棚、新增旗杆 * 座、综合楼轻钢玻璃顶盖、室外铺装、新增围墙、新增大门、抗震支架、校区弱电干线、校区雨污水变更、石材骨架、外网低压电缆增加工程内容等。 5、招标控制价: * 标段: *** . * 元; * 标段:施工中标价的0.7%。 6、标段划分:本工程共设两个标段, * 标段为施工; * 标段为监理。 7、招标范围: (略) 文件、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答疑纪要和补充文件(如有) (略) 有建设内容。监理招标范围为本项目施工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工作。 8、计划工期: * 标段: * 日历天。 * 标段:同施工工期。 9、质量要求:合格。 * 、投标人资格要求 1、 * 标段:投标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略) (略) 门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 * 级及以上资质,同时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在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具有相应的施工能力。拟派项目负责人应具备建筑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证和项目负责人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且未承担其他在施建设工程。 * 标段:投标人 (略) (略) 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建筑工程专业 * 级及以上资质。拟派项目总监须具备建筑专业注册监理工程师资格。 2、不接 (略) 人的投标; 3、不接受投标人被“信用中国”和“信用 (略) ”网站信用信息栏列入黑名单,以及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黑名单的投标。 4、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5、 (略) 资格后审。 * 、投标报名时间及方式 1、持CA数字认证证书,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用户注册”入口(http:/ *** )进行免费注册登记(详见“常见问题解答- (略) 上注册相关资料下载”); 2、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均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投标人/供应商登录”入口(http:/ *** ) (略) 文件等(详见“常见问题解答-交易系统操作手册”)。 * 、招标文件和施工图纸的获取 1、招标文件下载:投标人于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均可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 (略) 文件和工程量清单。 2、施工图纸下载: (略) 文件中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 (略) (略) 下载。 3、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 元/套, (略) 代理机构,售后不退。 * 、投标文件的递交 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须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 2、投标文件提交的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 年 * 月 * 日9时 * 分。 3、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应在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 ;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提交2份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 4、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提交地点: (略) 市建安区新元大道兴业大厦4楼开标 * 室。 5、未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 ; (略) 市)】下载招标文件的投标人,其投标文件将拒收。 6、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的,招标人不予受理。 * 、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公告同时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和《 (略)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上发布。 * 、联系方式 招标人: (略) 市建安 (略) 项目负责人:崔清芳 电话: *** 代理机构: (略) 建设 (略) 项目负责人:李文杰 电话: ***
(略) 市建安 (略) * 年 * 月 * 日
温馨提示: 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 (略) 文件,并注意以下事项。 1. (略) 文件规定下载、编制、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开、评标现场不接受投标人递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以外的其他资料。 2.电子文件下载、制作、提交期间和开标(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环节,承包人须使用CA数字证书(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 3.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 ;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 *** >)下载“ (略) 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 电子投标文件的制作,参考《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 ;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 * ; * ;组件下载 * ; * ;交易系统操作手册(投标人、供应商)。 3.2 (略) 文件要求的资质、业绩、荣誉及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等资料原件扫描件或 (略)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中。 3.3 投标人对同 * 项目 (略) 投标的, (略) 文件,按标段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并按招标文件要求在相应位置加盖投标人电子印章和法人电子印章。 * 个标段对应生成 * 个文件夹(xxxx项目xx标段), 其中包含2个文件和1个文件夹。后缀名为“.file”的文件用于电子投标使用,“备份文件夹”使用电子介质存储, (略) 备用。 4.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 4.1 (略) 文件规定的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开标时间)之前成功提交至《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 ;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http:/ *** >)。 投标人应充分考虑 (略) 理 (略) 需时间。 4.2 投标人对同 * 项目 (略) 投标的,电子投标文件应按标段分别提交。 4.3 电子投标文件成功提交后,投标人应打印“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 (略) 备查。 5.评标依据 5.1采用全流程电子化交易评标时, (略) 以电子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5.2全流程电子化交易系统如因系统异常情况无法完成,将以 (略) 。 (略) 以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为依据评标。
第 * 章 投标人须知
1. 总则 1.1 项目概况 1.1.1根据《 (略) 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略) 条件, (略) 。 1.1.2 (略) 人: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3 (略) 代理机构: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4 本招标项目名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1.5 本标段建设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 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 1.2.1 本招标项目的资金来源: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 本招标项目的出资比例: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2.2本招标项目的资金落实情况: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 招标范围、工期和质量要求 1.3.1 (略) 范围: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2 本招标项目的设计工期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3.3 本招标项目的质量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资格要求 1.4.1投标人、项目经理资格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1.4.2 投标人资格要求(详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投标人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 * : (1)为招标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2)为本标段前期准备 (略) 服务的; (3)为本标段的监理人; (4)为本标段的代建人; (5) (略) 代理服务的; (6) (略) 代理机构同为 * 个法定代表人的; (7) (略) 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 (8) (略) 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 (9)被责令停业的; ( * )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 ( * )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 ( * )在最近 * 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 1.5 费用承担 投标人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 1.6 保密 (略) 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1.7 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8 计量单位 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9 (略) 1.9.1 不组织。 1.9.2 投 (略) 发生的费用自理。 1.9.3 除招标人的原因外, (略) 负 (略) 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1.9.4 招标 (略) 中 (略) 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招标人不对投标人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1. * 投标预备会 1. * .1 招标人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1. * .2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前,将问题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电子平台上提出。 1. * .3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内, (略) 提问题的澄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电子平台上予以澄清。 (略) (略) 分。 1. * 分包 不允许。 1. * 偏离 (略) 文件某些要求的, (略) 文件规定的偏离范围和幅度。 2. 招标文件 2.1 招标文件的组成 本招标文件包括: (1)招标公告; (2)投标人须知; (3)评标办法; (4)合同条款及格式; (5)工程量清单; (6)图纸; (7)技术标准和要求; (8)投标文件格式; (9)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其他材料; 根据本章第2.2 款和第2.3 款 (略) 作的澄清、修改,构成招标 (略) 分。 2.2 招标文件的澄清 2.2.1 (略) (略) 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 (略) 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 (略) 文件予以澄清。如未提出异议,视为全面接受。 2.2.2 招标文件的澄清将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但不指明澄清问题的来源。如果澄清发出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2.3 所有澄清、 (略) 以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的为准,不再接受书面形式的递交。 2.3 招标文件的修改 2.3.1 在投标截止时间 * 天前,招标人可以通过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 (略) 文件, (略) 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 * 天,相应延长投标截止时间。 2.3.2 当招标文件、补充通知、答疑纪要,内容相互矛盾时,以最后发出的通知或纪要为准。 3. 投标文件 3.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综合标 (略) 分组成。 3.1.1 商务标组成: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3.1.2综合标组成: (1)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项目经理承诺书; (3)投标保证金; (4)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5)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6)资格证明文件; (7)近年财务状况; (8)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9)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 * )其它材料; 3.1.3 技术标组成: (1)内容完整性;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 (略) 扬尘治理措施; (6)工期保证措施; (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8)施 (略) 络计划图; (9)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 )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 (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 ) (略) 实施信息化 (略) 理; ( * )风险管理措施。 注:如项目涉及BIM则列,无可不列。 3.2 投标报价 3.2.1 投标人应按第 * 章“工程量清单”的要求填写相应表格。 3.2.2 投标人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 * 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此修改须符合本章第4.3款的有关要求。 3.2.3 (略)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及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税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不可竞争费。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与专业暂估价计入投标总报价,并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中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3.3 投标有效期 3.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 3.3.2 出现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投标有效期的,招标人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系统电子平台发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通知。投标人同意延长的,应相应延长其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但不得要求或被允许修改或撤销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拒绝延长的,其投标失效,但投标人有权收回其投标保证金。 3.4 投标保证金 3.4.1投标人应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后规定缴纳投标保证金,详见附件 * 。 3.4.2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中标公告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非中标候选人投标 (略)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2)在法定期限内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执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略) 政公章)及合同原件 (略) 室办理退款手续,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向中标人和其他中标候选人退还投标 (略)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 (3) (略) 的,在此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投标 (略) 同期活期存利息。 (4)投标活动中出现质疑、投诉的,中标候选人、质疑人和被质疑人、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投标保证金暂停退还。 (5)相关投标人 (略) 为的项目,其投标保证金暂不退还, (略) 门 (略) 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6)退还投标保证金,除另有规定外, * 般以转账方式 * 次性退还至投标保证金的原提交账户。 3.4.3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 * 的,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 ( *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至投标文件有效期满前撤回投标的; ( *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略) (略) 文件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 ( * )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者在投标文件中未说明,且未经招标人同意,将中标项目分包给他人的; ( * )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围标串标,骗取中标 (略) (略) 门调查核实的; ( * ) (略) 合同义务的; ( * )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予退还的其它情形。 ( * )自 * 日起,凡投标人投标保证金交纳至同 * 标段相同子账号的,保证金暂不予退还,并依照《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 (略) (略) 办法》(许公管委〔 * 〕1号)规定,进行调查、认定、记录、 (略) 。对是否涉嫌串通投标,经调查核实后, (略) 为, (略) (略) ,不予退还的保证金上缴国库。 3.5 资格审查资料 3.5.1 “投标人基本情况表”应附投标人营业执照副本、资质证书副本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 3.5.2 “近年财务状况表”应附经 (略) 或审计机构审计的财务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现金流量表、利润表等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3.5.3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应附合同协议书和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或工程竣工验收证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具体年份要求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5.4 “正在施工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表”应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协议书的原件扫描件或图片。每张表格只填写 * 个项目,并标明序号。 3.6 备选投标方案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投标人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投标人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 (略) 提交的备选方案方可予以考虑。 (略) 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招标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3.7.1 投标文件应按第 * 章“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 (略) 分。其中, (略) 文件要求的基础上, (略) 人的承诺。 (略) 文件规定的基本格式要求。 3.7.2 (略) 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招标范围作出响应。 3.7.3 投标人编制的投标文件应分为商务标、综合标和技术标。 3.7.4 投标人登录 (略) 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 (略) 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电子投标文件(包括含工程量清单的商务标投标文件)。 3.7.5 使用电子介质存储的备份文件2份。 3.7.6 同时生成与电子投标文件内容、水印码、电子签章 * 致的PDF文件。 3.7.7 商务标投标文件制作注意事项: 3.7.7.1 投标人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公共资源交易系统下载“ (略) 投标文件制作系统SEARUN V1.1” 和操作手册(工程项目),按招标文件要求制作商务标投标文件。 3.7.7.2 商务标投标文 (略) : *** 。 3.7.8 当生成的电子投标文件投标报价大小写不 * 致时,以大写为准。 4. 投标 4.1 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4.1.1 两份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应分别单独密封,并加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名,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密封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4.1.2 未按本章第4.1.1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2 投标文件的递交 4.2.1 投标人应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成功上传提交电子投标文件和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 4.2.2 投标人提交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地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4.2.3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 (略) 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及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 4.2.4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电子介质存储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4.3 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4.3.1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 (略) 人。 4.3.2 投标人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按照本章第3.7.3 项的要求签字或盖章。招标人收到书面通知后,向投标人出具签收凭证。 4.3.3 修改的内容为投标 (略) 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 (略) 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 4.3.4 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提交,可以补充、修改或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电子投标文件提交、取得“投标文件提交回执单”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 5. 开标 5.1 开标时间和地点 招标人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 (略) 有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和项目负责人准时参加。 5.2 开标程序 5.2.1主持人按 (略) 开标: (1)宣布投标截止时间,并公布招标人、代理机构、 (略) 门名称; (2)宣布开标纪律; (3)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和投标保证金缴纳情况; (4)电子投标文件解密; (5)宣布唱标顺序,按已定顺序唱标,唱标内容为: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质量目标、工期及其他内容,并记录; (6)现场抽取参与计算评标基准价的K值并宣布, (略) 控制价; (7)投标人代表、招标人代表、监标人、记录人等有关人员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8)开标结束。 5.2.2 电子投标文件的解密 5.2.2.1本项目为全流程电子化交易项目,电子投标文件采用双重加密。在投标截止时间到达后, (略) 解密。 (1)投标人解密:投标人使用本单位CA数字证 (略) 进行解密。 (略) 使 (略) 解密的,请在代理机 (略) 。 (2)代理机构解密:代理机构按电子投标文件到达交易系统的先后顺序,使用本单位CA (略) 再次解密。 5.2.2.2电子投标文件解 (略) 理 (1)因电子交易系统异常无法解密电子投标文件的,使用电子介质存储文件,以 (略) 。 (2)因投标人原因电子投标文件解密失败的,由系统技术人员协助投标人将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导入系统。若备份文件(电子介质存储)无法导入系统或导入系统仍无法解密的,视为投标人撤销其投标文件。 6. 评标 6.1 (略) 6.1.1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略) 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6.1.2 (略) 成员有下列情形之 * 的,应当回避: (1)招标人或投标人的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 (2) (略) (略) (略) 门的人员; (3)与投标人有经济利益关系,可能影响对投标公正评审的; (4)曾因在招标、 (略) 投标有关活动 (略) (略) 政 (略) 罚的。 6.2 评标原则 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 6.3 评标 (略) 按照第 * 章“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 (略) 评审。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 7. 合同授予 7.1 定标方式 除投标人须知前附 (略) 直接确定中标人外,招标 (略) 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 (略) 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7.2 中标通知 在投标人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招标人以书面形式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未中标的投标人。 7.3履约担保 7.3.1履约保证金提交比例和数额 履约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 * %。 7.3.2履约保证金的退还 (1)项目完工后,由招标人出具《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中心财务凭《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在 * 个工作日内退还履约 (略) 同期活期存款利息至中标人账户。 (2)中标人因发生质疑、投诉、 (略) 门立案调查的,中 (略) (略) 门的意见暂停退还或没收其履约保证金, (略) 门 (略) 置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7.4.1 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 天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还 (略) 分予以赔偿。 7.4.2 发出中标通知书后,招标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招标人向中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人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 8. (略) 8.1 重新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 * 的, (略) : (1)投标截止时间止,投标人少于3 个的; (2) (略) (略) 有投标的。 8.2 不再招标 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3个,属于必须审批或核准的工程建设项目, (略) 。 9. 纪律和监督 9.1 对招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9.2 对投标人的纪律要求 (略) 人串通投标,不得向招标 (略) (略) 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投标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 9.3 (略) 成员的纪律要求 (略) 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 (略) 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不得使用第 * 章“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 (略) 评标。 9.4 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 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 (略) ,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 (略) 。 9.5 投诉 (略) 活动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 (略) (略) 门投诉。 *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见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附表 * :问题澄清通知 问题澄清通知 编号: (投标人名称): (项目名称) 标段 (略) ,对你方的 (略) 了仔细的审查,现需你 (略) 附质疑问卷中的问题以书面形式予以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 2、
….
请将上述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于 年 月 日 时前密封递交至(详细地址)。
附件:质疑问卷
(略) 代理机构: (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 * :问题的澄清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编号: (项目名称) 标 (略) : 问题澄清通知(编号: )已收悉,现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如下: 1. 2.
……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第 * 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标法) * 、评标办法依据《 (略) 评标办法》( 豫建〔 * 〕 * 号)。 *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 (略) 负责, (略) 成员从 (略) 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4人和招标人代表1人组成,其中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少于2人。 (略) 主任从4名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中产生,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 (略) 。 * 、评标采用综合评标法, (略) 文件要求应从技术标、商务标、 (略) (略) 综合评审。 * 、评标程序为: ( * )初步评审: (略) 文件及商务标清标内容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 (略) 评审。 (略) 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阶段;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为有效投标文件,进入详细评审阶段,其报价为有效投标报价。 重大偏差是指投标文件存在标的物、价格、工期、质量、付款方式等不符合《 (略) 和 (略) 规定》 (略) 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情况。 ( * )详细评审: (略) 对通过初步评审合格的有效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中明确的 (略) 技术标、商务标、综合标的评审。 ( * )问题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 * )推荐中标候选人; ( * ) (略) 宣布中标候选人确定结果并在指 (略) 公示。 * 、清标 ( * )清标 (略) 在商务标清标系统的辅助下对 (略) 基础性数据分析和整理(清标内容见下表),形成清标成果。 出现否定事项的, (略) 不再对其质询,直接作 (略) 理(但法律法规规定的细微偏差除外)。 (略) 文件要求,但在个别地方存在漏项或者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等情况,并且补正这些漏项或者不完整不会对其他投标人造成不公平的结果。细微偏差不影响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略) 应当书面要求存在细微偏差的投标人在评标结束前予以补正。拒不补正的, (略) 可否决其投标。 (略) 在评标过程中,发现投标文件中除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还存在下列情况之 * 的,也可 (略) 理: (1)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编制各项报价的; (2)投标报 (略) 分、工程量清单项目合价与综合单价、综合单价与人材机用量相互矛盾, (略) 无法正常评审判定的; (3)规费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违反工程造价计价有关规定的; (4)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报价中的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 (略) 文件的清单不 * 致的; (5)未按 (略) 列明的暂列金额、暂估价编制投标报价的; (6) (略) (略) 《 (略) 文件》规定的其他否决投标条件。 (略) 否决投标时应审慎。因招标文件或工程量清单表述歧义或逻辑错误等原因,造成投标文件表述不 * 致的,不作为否决投标的因素,投标人明显打字或排版错误且不影响实质内容的, (略) 可要求投标人作出书面澄清、说明或补正,不予以否决投标。 商务标清标内容:
注:不在上述范围内且不具有实质性影响的内容,均不能作为清标的依据或理由。 (略)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及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税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不可竞争费。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与专业暂估价计入投标总报价,并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中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 * ) (略) 文件要求对投标文件的符合性、响应性、资格条件和重大偏 (略) 评审。评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投标文件未按前附表要求签字盖章; 2.投标联合体没有提交共同投标协议;(允许联合体投标的) 3. (略) 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 * 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 (略) 文件设定的最高投标限价; 6.投标范围、工期、工程质量、投标有效期、 (略) 文件规定; 7.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 (略) 为。 注: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 (略) 卡MAC地址、CPU序号、硬盘序列号等硬件特征码均相同时,视为“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 * 单位或个人编制”或“不同投标人委托同 * 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其投标无效; (略) 文件要求查看“硬件特征码”相 (略) 评审,在评标报告中显示“不同投标人电子投标文件制作硬件特征码”是否雷同的分析及判定结果。 初步评审经审查后应写出评审意见, (略) 文件要求的,不再进入详细评审。 * 、详细评审 ( * )技术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分
注:以上项目若有缺项,该项为0分。 ( * )商务标的主要内容及评标分值: * 分 本项目采用综合评标法。 1、投标报价的评审,共计 * 分。 工程量清单报价评标基准价计算公式为: 评标基准价=最高投标限价×K+投标报价×(1-K)。 其中:K为最高投标限价权重系数,取值范围为0.3≤K≤0.5, (略) 随机抽取。K值的取值区间内间隔为0.1,投标报价为各投标人有效投标报价去掉 * 个最高和 * 个最低报价后的算术平均值。当有效投标少于5家时(不含5家), (略) 有有效投标报价的算术平均值作为投标报价。上述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在参与评标基准价计算时,均不含:规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与专业暂估价、增值税。 当投标报价与评标基准价相等时,得基本分 * 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时,每低1%范围内在基本分 * 分的基础上加2分,最多加 * 分;当投标报价低于评标基准价5%以上(不含5%)时,每再低1%范围内在满分 * 分的基础上扣3分,扣完为止;当投标报价高于评标基准价时,每高1%范围内在基本分 * 分的基础上扣2分,扣完为止。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单价评审,共计 * 分。 从最高投 (略) 分项工程项目权重最大的前 * - * 项清单项目中抽取 * 项, (略) 分项工程项目清单项目中抽取5项。 综合单价基准值是以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当有效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对应抽取清单项目综合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投标人报价在综合单价基准值 * % * ; * %范围内(不含 * %和 * %)的,每项得0.5分;在综合单价基准值 * % * ; * %范围内(含 * %和 * %)每项得0. * 分。满分共计 * 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3.、措施项目费的评审(不含安全文明措施费),共计5分。 措施项目费基准值是在最高投标限价中措施项目费用 * %- * %范围之间的 (略) 报措施项目费的算术平均值。 (略) 报措施费与措施项目基准值相等得基本分3分。当投标报价低于措施项目基准值时,每低1%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加0.1分,最多加至5分为止;当高于措施项目基准值时,每高于1%时,在基本分3分的基础上扣0.2分,扣完为止。 4. 主要材料单价的评审,共计5分。 从最高投标限价中材料总价权重最大的前 * - * 项材料中抽取6项,在剩余材料中抽取4项。 主要材料单价基准值是以各有效投标报价中(当有效投标人5名及以上时,去掉1个最高、1个最低值)对应抽取材料单价的算术平均值。 当投标人报价在材料单价基准值 * % * ; * %范围内(不含 * %和 * %)每项得0.5分,在材料单价基准值 * % * ; * %范围内(含 * %和 * %)每项得0. * 分。超出该范围的不得分。 针对上述2、4 (略) (略) 分项工程项目数量较少、施工工艺简单、主材种类较少而不能满足最低抽项要求的, (略) (略) 分项工程项目或主要材料项目纳入评审范围。 ( * )综合标的评标分值计 * 分
注:1)业绩合同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获奖证书以发证日期为准。 2)凡评标办法里涉及到的证书、证件及业绩材料等,均应在投标文件中附其原件扫描件或图片,否则该项得分应作0分处理。 3)近年来是指 * 年1月1日以来。 投标人综合得分=技术标得分+商务标得分+综合标得分 ( * )投标人的最终得分及中标候选人排序 1. (略) 完成技术标评分、综合标评分后,取平均值作为该投标人的技术标、综合标得分,计算分值均 * 舍 * 入保留两位小数。 2. (略) 按照投标人的得分,由高到低排序,向招标人推荐1-3名中标候选人。当得分相等时,依次以商务标、综合标、技术标 (略) 排序;若 * 项得分均相等时,可以通过公开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的排序。 (略) 的项目, (略) 按规定否决不合格投标后,有效投标人只剩 * 家且 (略) 有投标人报价中最高的,投标明显缺乏竞争的, (略) (略) 投标。 * 、定标 (略) 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 * 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 (略) 合同,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 (略) 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 (略) 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略) 。 * 、评标报告 (略) 根据投标人须知前附表7.1 (略) 人提交评标报告。评标报告应当 (略) 成员签字,并于评标结束 (略) (略) 门。 * 、公示 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和《 (略) 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略) 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日。公示期满后, (略) (略) 门备案,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 (略) 有合格投标人告知中标结果。 十、 (略) 置程序 * .1关于澄清、说明或补正 在评审 (略) 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 * 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澄清、说明或补正应以 (略) 并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内容。(澄清、说明或补正格式详见第 * 章附表 * 、 * ) * .2关于评标活动暂停 * .2.1 (略) (略) 连续评标的原则,按评标办法中规定的程序、内容、方法、 (略) 评标工作。只有发生不可抗力导致评标工作无法继续时,评标活动方可暂停。 * .2.2发生评标暂停情况时, (略) (略) 投标文件和评标记录,待不可抗力的影响结束且具备继续评标的条件时, (略) 继续评标。 * .3关于评标中 (略) 成员 * .3.1除非发生下列情况之 * , (略) 成员不得在评标中途更换: (1)因不可抗拒的客观原因, (略) 或需在评标中途退出评标活动。 (2)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某个或 (略) 成员需要回避。 * .3.2退出 (略) 成员,其已 (略) 为无效。 (略) 文件 (略) 成员 (略) 确 (略) 评标。 * .4记名投票 在任何评标环节中, (略) 就某项定性的评审结论做出表决的, (略) 全体成员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 .5 (略) 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 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 (略) 成员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 (略) 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 (略) 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投标保证金交纳须知
投标保证金退还申请表
备注:中标单位使用此表退还保证金时,此表格大小及格式不得改变。
履约保证金退还通知单
第 * 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略) (略) 制定 (略) (略) 为了指导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当 (略) 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略) 投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略) (略) 、 (略) (略) 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进行了修订,制定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 *** )(以下简称《示范文本》)。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 *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 (略) 分组成。 ( * )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 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 * )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 条,具体条款分别为: * 般约定、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 (略) 法律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要。 ( * )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充、 (略) 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 (略) 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 * 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 (略) 细化、完善、补充、 (略) 约定;如无细化、完善、补充、 (略) 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略) 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3; * 3; 承包人(全称): * 3; *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建安中学 * 期建设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建安中学 * 期建设工程。 2.工程地点: 。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建安发改审批【 * 】 * 号 。 4.资金来源: * 3; 自筹 * 3; * 3; * 3; 。 5.工程内容: * 3; 按招标 (略) 有内容 。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 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设计施工图纸、招标前的设计变更(如有)、答疑纪要(如有) (略) 有内容。 * 、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 * 3; 年 * 3; * 3;月 * 3; 日。 计划竣工日期: * 3; 年 * 3; * 3;月 * 3; 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 * 3; * 3;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 * 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合格(符合国家建设工程质量验收的规范和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 / (¥ / 元)。 2.合同价格形式: * 3; * 3;总价合同 * 3;。 * 、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 3; * 3;。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 * 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 (略) 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略) 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 (略) 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 (略) 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 (略) 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 (略) 分。 本合同自 * 、 * 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本合同 * 式 *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 * 份,承包人执 * 份。
发包人: (公章) 承包人: (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 * 3; * 3; * 3; 组织机构代码: * 3; * 3; 地 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地 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邮政编码: * 3; * 3; * 3; * 3; * 3; * 3; 邮政编码: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法定代表人: * 3; * 3; 法定代表人: * 3; * 3; 委托代理人: * 3; * 3; 委托代理人: * 3; * 3; 电 话: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电 话: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传 真: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传 真: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略) : * 3; * 3; * 3; * 3; * 3; * 3; * 3; (略) :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账 号: * 3; * 3; * 3; * 3; * 3; * 3; 账 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 (略) 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 (略) 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 (略) 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略) 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 (略) 在发包人 (略) 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 (略) ,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 (略) ,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经理。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 (略) 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略) :是指用于 (略) 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 (略) (略) (略) ,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 (略) 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 * .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 (略) 需的期限,包括按 (略) 作的期限变更。 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 * 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 * 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 : * 时。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 (略) 工作的金额, (略) 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1.1.5.3 费用: (略) (略) 发生的或 (略) 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 * 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 (略) 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 (略) 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 * 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 (略) 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 (略) 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 (略) 载内容的形式。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略) 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 (略) 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略) 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 (略) 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 (略) 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 * 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 (略) 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 (略) 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 (略)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 * 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 (略) 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 (略) 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 (略) 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 * 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 * 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 * 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 * 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略) (略) 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 (略) 有。 * 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 (略) (略) 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 (略) (略) 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 (略) 所需的批 (略) 权利,以及 (略) 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 (略) 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 (略) ,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 (略) 需的 (略) 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 (略) 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 * .2 场外交通 发 (略) 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 (略) 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 (略) 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 * .3场内交通 发 (略) 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 (略)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 (略)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 (略) 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略) 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 * .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 (略) 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 * .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 (略) 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 (略) 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 * .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 * 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 * 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 * .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 (略) 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 (略) 、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 * 方。 1. * .3 合同当事 (略) 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 * 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 (略) 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 * .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 * 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 * 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 * 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 (略) 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略) 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 (略) 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 (略) (略) 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 (略) 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 (略) 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 (略) 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 (略) 使。 发包人应要 (略) 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 (略) 的人员。 2.4.1 (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 (略)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 (略) 必需的条件 (略) 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 (略) 需要的 (略) 的交通条件; (3) (略) (略) 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 (略) 前向承包人 (略) (略) 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 (略) 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 (略) 统 * 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 (略) 统 * 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 (略) 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 (略) 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 (略) 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 (略) 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 (略) 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 (略) 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 * ) (略) 的其他义务。 3.2.1 项目经理应为 (略) 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 (略) 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 (略) 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 (略) ,且每 (略) 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 (略) 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 (略) 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 * 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 * 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 * 次更换通知的 * (略) 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 (略) 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 (略) 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 (略) 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 (略) 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 (略) 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 (略) 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 (略) 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 (略) 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 (略) 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 (略) 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 (略) 前应指定 * 名有经验的 (略) 其职责,该人 (略) 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 (略) 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 (略) 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 (略) 和 (略) 查勘,并充 (略) 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 (略) 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 (略) 工程转包给第 * 人,或将 (略) 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 * 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 * 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 (略) 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 * .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 (略) 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 (略) 实名制管理,包括但 (略) 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 (略) 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 (略) 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 (略) (略) 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 (略) 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 (略) 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 (略) 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 (略) 合同。 (略) 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 (略) 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 (略) (略) 、 (略) 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 (略) (略) 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 * 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 * 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 * 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 * 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 (略) 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合 (略) 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 * 致,不能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 (略) 。任何 * 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 (略) ;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 * 致的,按照争议解 (略) ,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5. 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 (略) 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 (略) 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 (略) 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 (略) 有部位及其 (略) 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 (略) 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 (略) 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 (略) ,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 (略) 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 (略) 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 (略)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 (略) 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 (略) (略) 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 (略) 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 (略) 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 (略) 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 (略) 检查的,应在检查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 (略) 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 (略) 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 (略) 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 (略) (略) 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 (略) ,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 (略) 检查,私自 (略) 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 (略) 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 (略) 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 * .2.4项〔 (略) 或部分工程〕 (略) 。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略) 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 (略) 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 (略) (略) 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 (略) 。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 (略) 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 (略) 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 (略) 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 (略) 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 (略) 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 (略) 专家论证的超过 * 定规模的危险 (略) 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 (略) 门协商, (略) 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 (略) 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 (略) 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 (略) (略) 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 (略) 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 (略) 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 (略) 平整,物料堆放整齐。 (略) 在 (略) (略) 门有特殊要求的,按 (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 (略) 清除 (略) 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 (略) 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 (略) 保修期内 (略) 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 (略) 分费用。因基准 (略) 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 (略) 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 * 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 (略) 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略) 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 (略) 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 (略) 的,发包人有权雇佣 (略) 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略) 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 (略) 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 (略) 。 (略) 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 (略) 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 (略) 分对 (略) 造成的第 * 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 (略) 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 * 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 (略) 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 * 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 (略)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 (略) 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 (略) 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 (略) 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 (略) (略) 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 (略) 、施 (略) (略) 防疫和卫生的 (略) 理, (略) (略) 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 (略) 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 (略) 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 (略) 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7. 工期和进度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 (略) 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 (略) 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 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 * 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 * 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 (略) 。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 (略) 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 (略) 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 (略) 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 (略) 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 (略) 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 (略) 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略) 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 (略) 、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 (略) 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 (略) 。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 (略) 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 * 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 * 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 (略) 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 * 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 * 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 * 天内准许已 (略) (略) 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 (略) 分视为按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 * 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 * 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 * .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 (略) 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略) 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 * 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 (略) 。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 (略) 计划。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 (略) 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 (略) 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 (略) 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 * .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 * 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 (略) 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 (略) ,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 (略) 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 (略) 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 (略) 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 (略) 更换。监理人应在更 (略) 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 * 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 (略) 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 (略) 分的标准之 *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 (略) ,承 (略) 为保存样品提供适 (略) 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 (略) :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 * 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 (略) 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 (略) 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 (略) 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 (略) 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 (略) (略) 材料试验,应由承包 (略) 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 (略) 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 (略) 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 (略) 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 (略) 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 (略) 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 (略) 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 (略) 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 (略) 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 (略) 。承包人对由监 (略) 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 (略) 试验。 (略) 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 (略) 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 (略) 。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 (略) 现场工艺试验。 (略) 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10. 变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 (略) 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 (略) (略) 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 .3.3 (略)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 (略) ,应立即 (略) 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 (略) 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 (略) 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 * %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 * 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 * 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 * 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 * .4款〔变更估价〕 (略) 。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7.1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略) 方式。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 (略) 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 * 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 (略) 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 (略) 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 * 天通知发包人, (略) 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 .7.2 (略) 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 (略) 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 * 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 * 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 * .7.1项〔 (略) 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 * 致后,可 (略) 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 (略) 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 (略) 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 * 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 (略) 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1)价格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 公式中:ΔP * ; * ;需调整的价格差额;
A * ; * ;定值权重( (略) 分的权重);
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 (略) 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 (略) 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 (略) 价格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略) 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 (略) (略) 门、行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 (略) 调整; (略) 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 (略) (略) 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 (略) :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 (略) 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 (略) 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 (略) 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 (略) 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 (略) (略) 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 (略) (略) 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 * 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 * 种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略) 。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 (略) 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略) 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 * .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 * .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略) 。 3、其它价格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 .2.1预付款的支付: *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 (略) 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 (略) 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 (略) 。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 (略) : (1)承包人应于每月 * 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 (略) 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 (略) 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 (略) 支付。 * .3.6 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 * .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 * 致。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 * 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 * .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 * .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 * 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 * .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 (略) 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 * .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 * .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 (略) 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 (略) 分,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 * 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 (略) 分的工作。 *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 (略) 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 (略) 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 * .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 * 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 (略) 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 (略) 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 (略) 。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 (略) 分项工程施工。 *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验收。监理人 (略) 验收的,应在验收前 * 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监理 (略) 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 (略) 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 * 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 (略) 分。 *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 (略) 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 (略) 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 (略) :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 (略) 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 * 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 (略) 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 * 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 * 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 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 .2.4 (略) 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 (略) 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2.5 移交、 (略) 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 * 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 (略) :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 * 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 * 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 * 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 (略) 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 .3.3 投料试车 (略) 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 (略) 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 (略) 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 (略) 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 (略) 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 * .2款〔竣工验收〕 (略) 。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5.1 (略) 是指合同 (略) 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 (略) 的,经发包人按第 * .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 (略) 。 * .5.2 (略) 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 * .2款〔缺陷责任期〕 (略) 修复。 * .6.1 (略)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 (略) 进行清理: (1) (略) 内残留 (略) (略) ; (2)临时工程已拆除, (略) 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 (略) ; (4) (略) 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 (略) 清理; (5) (略) (略) 地清 (略) 完成。 (略) (略) 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 (略) ,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 (略) 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 (略) 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 (略) 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 (略) 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 * 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 * 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 (略) 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 (略) 复核,或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略) 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 * .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 (略) 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 (略) 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 * 天的,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 (略) 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 * 个月。 单位 (略) (略) 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 (略) 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 * 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 (略) 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 (略) 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 (略) 分)最长不能超过 * 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 .2.3 任何 * 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 (略) 合同约定的 (略) , (略) (略) 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 * 天内核实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承 (略) 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 * 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 * 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 *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 *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 * 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 (略) 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 (略) 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 * 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 (略) 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 * 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 * 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 * 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 * 条约定的争议和纠 (略) 理。 *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略) 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 (略) 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 * 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 (略) 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 (略) 修复或委托第 * 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 (略) 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 (略) ,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 * 小时通 (略) 修复的时间。承包人 (略) 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 * .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 (略) 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 * 天内仍 (略) 为的,承包人有 (略) 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 * .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 * 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 (略) 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 (略) ,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略) 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 (略) 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 (略) 的材料或设备 (略) 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 (略) 修复,或拒绝按发 (略) 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 (略) (略) 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 (略) 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 (略) 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 (略) 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 * .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 (略) 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 (略) 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 .2.4因承包人违约解 (略) 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 * 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 (略) :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 (略) 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 (略) 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 (略) 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 * 致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 * 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略) 合同过程中, * 方当事人因第 * 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 * 方当事人和第 * 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 (略) 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 (略) 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 (略) 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 * 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 (略) 理。发生争议时,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合同 * 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 (略) 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 * 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 * 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 (略) 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 (略) 计量支付。 *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 (略) 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 * 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 (略) 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 * 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 (略) 合同义务, (略) 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 (略) 连续超过 * 天或累计超过 * 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 (略) 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 * 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 (略) (略) 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 (略) (略) 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 (略) 合同聘请的第 * 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 * 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 索赔 * .1承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 (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 (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 (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 * 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 .2 对承 (略) 理 对承 (略) 理如下: (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 * 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 (略) 原始记录副本; (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的 * 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 (略) 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 (略) 支付;承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照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3发包人的索赔 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 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 * 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 * 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 * .4 对发 (略) 理 对发 (略) 理如下: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 (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 * 步证明材料后 * 天内, (略) 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3)承包 (略) 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 (略) 理结果的,按第 * 条〔争议解决〕 (略) 理。 * .5 提出索赔的期限 (1)承包人按第 * .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 (略) 发生的任何索赔。 (2)承包人按第 * .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 *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 (略) 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 (略) (略) 门、 (略) 或其 (略) 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 (略) 。 *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 (略) : *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 * 名或 * 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 * 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 * 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 * 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 * 名,第 * 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 * 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 * 半。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 (略) 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 * 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 (略) 约定。 *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 (略) 。 任何 * 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 (略)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 * 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 (略) 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 (略) 起诉。 *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略) 分 专用条款
1. * 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 *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实施期间达成的协议、洽商记录、补遗书及澄清文件、工程技术要求等。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 称: * 3;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3; ; 联系电话: * 3; ; 电子信箱: * 3; ; 通信地址: * 3; ; 1.1.2.5 设计人: 名 称: * 3; ; 资质类别和等级: * 3; ; 联系电话: * 3; ; 电子信箱: * 3; ; 通信地址: * 3; ;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略) (略) (略) 包括: / 。 1.1.3.9 永久占地包括: 详见经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 * 3;。 1.1.3. * 临时占地包括: 详见经批准的施工总平面图 * 3;。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略) 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质量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 * 标准》 (略) 标准、 (略) 。 1.4.2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 ;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执行通用条款 * 3;。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 * 3;开工前3天内 *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 3;3套施工图 * 3;;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 * 3; (略) 需图纸 * 3;。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 * 3;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 *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 * 3; * 3; * 3; 按发包人要求 * 3; *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 * 3; * 3; * 份 * 3; * 3;;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 书面 ;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 收到文件5个工作日内 ; 1.6.5 现场图纸准备 (略) 图纸准备的约定: * 3;承包人 (略) 另外保存 * 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 (略) 工程检查时使用。 1.7 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 * 3;3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3; * 3; * 3;按发包人要求 * 3; * 3;;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3; * 3; * 3; * 3;/ * 3; * 3;。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3; * 3; * 3;/ * 3; * 3;;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3; * 3; * 3;/ * 3; * 3;。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3; * 3;/ * 3;;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3; * 3; * 3;/ * 3;。 1. * 交通运输 1. * .1 (略) 的权利 (略) 的权利的约定: * 3; * 3;服从承包方出入管理规定 * 3; * 3;。 1. * .3 场内交通 (略) (略) 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 * 3; * 3;双方协商 * 3;。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 (略) 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 3;双方协商 * 3; * 3;。 1. * .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 (略) 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 承包人承担。 1. * 知识产权 1. * .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 (略) 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3;属于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1. * .2 关于承包人 (略) 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3;执行通用条款 。 1. * .4 承包人在 (略) 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承包人承担。 1. * 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 是 。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工程量清单出现缺项、漏项的。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 3; * 3; * 3; * 3; * 3; * 3; * 3;; 身份证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职 务: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联系电话: * 3; * 3; * 3; * 3; * 3; * 3; * 3; ; 电子信箱: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通信地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3;按授 (略) 。 2.4 (略) 、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略) 关于发包人 (略) 的期限要求: * 3;开工日期7日内 。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 (略) 需要的条件,包括:发包人负责提供电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 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 (略) ,设置分电源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电源至施工用电设备线路的安装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安装费、线路、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 (略) 有电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发包人负责提供水源,距离项目地块红线 * 米距离内,由本工程承包人 (略) ,设置分水表箱,并单独装表计量。从发包人提供的水源至施工各用水点的管路安装、布置由承包人负责实施,其安装费、管材、设备购置费及施工过 (略) 有水费,无论承包人是否在投标报价中单独列支,发包人均认为此项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 3;/ 。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 3;/ 。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 3;/ * 3;。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 * 般义务 (5)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施 (略) 有项目 。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竣工图 * 套,其他资料 * 套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 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 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 * 日 。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 书面 。 (6) (略) 的其他义务:①承包人应按发包人的指令,完成发包人要求的对工程内容的任何增加和删减。 ②承包人应积极主动核对图纸中的标高、轴线等技术数据,充分理解设计意图。若由于明显的设计图纸问题(例如尺寸标注不闭合、文字标识相互矛盾等)和发包人(包括监理)不正确的指令,承包人发现后有口头或书面告知义务,否则造成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损失,也不能免除承包人的责任。 ③承包人应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建立健全的雇员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如因雇员的工资发放和劳动保障制度不健全而引发纠纷,导致民工围堵发包人等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 (略) ,由此产生的 * 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④承包人使用的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设 (略) 期间,如发包人要求为其他承包人提供分表接口的,承包人应予无条件同意。 ⑤承包 (略) 安全文明施工及已有成品保护工作。现场运输材料、堆放材料等造成的污染,承包人应该有专人负责跟踪打扫;现场施工及生活产生的垃圾应该每天有人清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姓 名: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身份证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 3; * 3; * 3; * 3; * 3; * 3;;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 3; * 3; * 3; * 3; * 3; * 3;;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联系电话: * 3; * 3; * 3; * 3; * 3; * 3;; 电子信箱: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通信地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1)组建项目管理班子;(2) (略) 承担的工程项 (略) 关系;(3)组织项目的生产经营活动,调配并管理项目的人力、资金、物资、机械设备等生产要素;(4) (略) * 。 关于项目经理每 (略) 的时间要求:项目经 (略) 工作时间不能少于5天,每天工作时间不低于8个小时,实行签到签退制度。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原则上不得更换项目经理,若更换项目经理应提前 *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更换后的项目经理资质水平不得低于本合同约定的项目经理。若承包人未经发包方同意而擅自更换项目经理,发包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责 (略) ,由此产生的 * 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 (略) 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责 (略) ,由此产生的 * 切损失及后果由承包人承担。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含项目经理) (略) 的批准要求: * 3;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 3.5 分包 3.5.1 分包的 * 般约定: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自发包人向承包人 (略) 之日起。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是。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履约担保的形式为现金的形式担保,金额为该项目中标价的 * %,承包方应在中标后 *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打 (略) 指定账户, (略) 有关规定退还。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 * 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 施工合同范围内建设期和保修期监理 。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 详见监理合同 。 关于监理 (略) (略) 、 (略) 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3; * 3; * 3; * 3; * 3; * 3;; 职 务: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联系电话: * 3; * 3; * 3; * 3; * 3; * 3;; 电子信箱: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通信地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详见监理合同 * 3;。 4.4 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 * 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 (略) 确定: (1) 质量 ; (2) 安全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执行通用条款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 小时前 。 监理人 (略) 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 承包 (略) (略) (略) 门的要求,自费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等这些工作(如警卫)和提供相应设施(如护板、围栏等),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并安排专 (略) 内外接口及相关道路的疏导。 6.1.6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 。 6.3 环境保护 (略) 通用条款外,承包人要严格落实工地周边 * %设置围挡、散体物料堆放 * %苫盖、出入车辆 * %冲洗、 (略) 地面 * %硬化、渣土运输 * %封闭, (略) 降尘喷淋 (略) 等措施,确保工地无扬尘污染。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执行通用条款。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 。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按发包人和监理人的要求 。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执行通用条款。。 7.5 工期延误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逾期竣工违约金按日计算,每日违约金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 无 。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国家 (略) 门列为不可抗力事件,另如发生战争、动乱、 (略) 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地震6度以上、火山爆发、雪崩、飓风等,8级以上大风,洪水、流行病疫情、政府禁令等均按不 (略) 理。 7.9 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无 。 8. 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 。 8.6 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略) 。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9. 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 试验设备 (略) 需要 (略) 所: 按规范要求布置 。 (略) 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按规范要求、满足试验需求 。 (略) 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按规范要求、满足试验需求 。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按规范要求 。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双方协商。 * .4 变更估价 * .4.1 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双方协商。 * . 价格调整 * .1 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 否 。 (略) 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 / 种方式对 (略) 调整: 第2种方式:采用 (略) 价格调整。 材料价格的调整方法: (1)、以监理每月计量的工程量作为调差的数量依据。 (2)、以实施同期 (略) 发布的主要材料价格与 (略) 发布的 * 年第 * 期主要材料价格为基准作为调整幅度依据。 (3)、当材料价格涨跌范围在其±5%以内(含±5%)不予调整, (略) 分予以调整。材料单价调整基数以投标文件中材料单价为准。 * . 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 .2 预付款 * .2.1 预付款的支付 无。 * .3 计量 *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省、市标准为依据。 *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每月 * 日 。 *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备案后,由 * 方付清工程应付 * 切费用和农民工工资等费用后付合同价款的 * %(需由承包方提供相关工 (略) 校长、 (略) 校长签字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清单复印件),竣工决算完成后付合同价款的 *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剩余款项扣除3%质量保证金后 * 年内付清。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略) (略) 校长、 (略) 校长签字的无质量问题证明),凭审计报告的审计决算数额在质保期满后 * 个月内退还质保金。 *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 / 。 *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按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 *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按通用条款 。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 7天内 。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 7天内 。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以双方约定为准。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 无 。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 .1.2监理人 (略) 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 .2 竣工验收 *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无 。 * .2.5移交、 (略) 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 (略) 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无 。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按日计算,每逾期 * 日按合同总价的2‰计算。 * .3 工程试车 *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按通用条款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 。 * .6 (略) * .6.1 (略) 承包人 (略) 的期限: 执行通用条款 。 * . 竣工结算 * .1 竣工付款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 。 * .2 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 。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 无 。 关于竣工付 (略) 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 执行通用条款 。 * .4 最终结清 *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按招标人或监理工程师的要求 。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 。 *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 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 * 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 。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 个月 。 *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 * 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 (略) (略) 校长、 (略) 校长签字的无质量问题证明),凭审计报告的审计决算数额在质保期满后 * 个月内退还质保金。 * .4保修 * .4.1 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为: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法定年限内 。 *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 (略) 的合理时间: * 小时内 。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无 。 * .2 承包人违约 *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如 (略) * 周低于5天、每天工作时间低于8个小时, (略) 以合同总价3‰的罚款,从工程款中扣除。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略) 述违约情形和相关违约责任约定计算 。 *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连续停工超过 * 日的或严重逾期不能交付验收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前期承包人投 (略) 有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再支付费用。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 (略) 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 由承包人承担 。 *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地震6度以上、火山爆发、雪崩、飓风等,8级以上大风,洪水、流行病疫情、政府禁令。 *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建筑工程 * 切险或安装工程 * 切险由承包人承担。 *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 由承包人承担 。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是 。 * .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执行通用条款。 * . 争议解决 *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向 合同签订地 (略) 起诉。 * . 补充协议 1、承包方应保证按时发放工人工资,工程竣工验收付款时,应向发包人提供工人工资支付凭证。 2、承包方应在项目中标后 * 日内,将履约保证金(中标价的 * %)将履约保证金打 (略) 指定账户, (略) 有关规定退还。发包方原因不能如期开工的,退还承包方履约保证金;承包 (略) 或终止合同,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承包方在施工期间无故停工,发包方有权终止合同,另行选择承包方,且已投资费用作为违约 (略) 有,同时,履约保证金将不予退还。由此造成的 * 切后果由承包方承担,承包方不得以任何形式阻扰该项目的继续推进,原农民工工资问题由 (略) 理。
附件 协议书附件: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 览表 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 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 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履约担保格式 附件9:预付款担保格式 附件 * :支付担保格式 附件 * :暂估价 * 览表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 * 览表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 览表
附件3: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 * 致就 (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 5 年; 3.装修工程为 2 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 / 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 / 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 (略) (略) 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2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 (略) 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 (略) (略) (略) 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满3年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 * 3; * 3; * 3; 承包人(公章): * 3; * 3; 地 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地 址: * 3; * 3; * 3; * 3; * 3; * 3; * 3; 法定代表人(签字): * 3; * 3; 法定代表人(签字): * 3; * 3; 委托代理人(签字): * 3; * 3; 委托代理人(签字): * 3; * 3; 电 话: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电 话: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传 真: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传 真: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略) : * 3; * 3; * 3; * 3; * 3; * 3; * 3; (略) :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账 号: * 3; * 3; * 3; * 3; * 3; * 3; 账 号: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邮政编码: * 3; * 3; * 3; * 3; * 3; * 3; 邮政编码: * 3; * 3; * 3; * 3; * 3; * 3; * 3; * 3; 附件4: 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
附件5: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
附件6: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7: 分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
附件8: 履约担保
/ (发包人名称):
鉴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与 /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于 / 年 月 / 日就 / (工程名称)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 * 致共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 (略) 与你方签订的合同,向你方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你方与承包人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你方签发或应签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给你方造成经济损失时,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 方均可提请 / (略)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 保 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传 真:
/ 年 / 月 / 日
附件9 : 预付款担保
/ (发包人名称):
根据 / (承包人名称)(以下称“承包人”)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简称“发包人”) 于 / 年 / 月 / 日签订的 /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承包人按约定的金额向你方提交 * 份预付款担保,即有权得到你方支付相等金额的预付款。我方愿意就你方提供给承包人的预付款为承包人提供连带责任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 元(¥ / )。 2. 担保有效期自预付款支付给承包人起生效,至你方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说明已完全扣清止。 3. 在本保函有效期内,因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的义务而要求收回预付款时,我方在收到你方的书面通知后,在7天内无条件支付。但本保函的担保金额,在任何时候不应超过预付款金额减去你方按合同约定在向承包人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扣除的金额。 4. 你方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变更合同时,我方承担本保函规定的义务不变。 5. 因本保函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 * 方均可提请 / (略) 仲裁。 6.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地 址: / 邮政编码: / 电 话: / 传 真: /
/ 年 / 月 / 日 附件 * : 支付担保
/ (承包人):
鉴于你方作为承包人已经与 / (发包人名称)(以下称“发包人”)于 / 年 / 月 / 日签订了 / (工程名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应发包人的申请,我方愿 (略) 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你方提供如下担保: * 、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1.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 (略) 称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主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证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的 /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元(大写: / )。 * 、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1.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2.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完毕之日后 / 日内。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 、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是代为支付。发包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 、代偿的安排 1. 你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发包人未支付主合同约定工程款的证明材料。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 在出现你方与发包人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发包人拒绝向你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你方 (略) 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需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 我方收到你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的证明材料后7天内无条件支付。 * 、保证责任的解除 1. 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内,你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 发包人按主 (略) 了 (略) 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期间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 我方按照本保 (略) (略) 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你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即解除。 4. 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他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亦解除。
5.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你方应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 、免责条款 1. 因你方违约致使发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你方与 (略) 约定, (略) (略) 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 你方与发包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如加重发包人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 (略) 分的保证责任,但主合同第 * 条〔变更〕约定的变更不受本款限制。 4. 因不可抗力造成发 (略) 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 、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可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 种方式解决: (1)向 / (略) 申请仲裁; (2)向 / (略) 起诉。 * 、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担保人: /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传 真:
/ 年 / 月 / 日 附件 * : * -1:材料暂估价表
* -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 -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第 * 章 工程量清单
1、工程量清单说明 1.1 本工程量清单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以下简称“计价规范”)以及招标文件中包括的图纸等编制。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应在本章第1.4款约定;计价规范中规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中没有且本章第1.4款也未约定的,双方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 (略) 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裁定或按照有合同约 (略) 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计量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的基本计量单位。 1.2 (略) 文件中的投标人须知、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及图纸等章节内容 * 起阅读和理解。 1.3 本工程量清单仅是投标报价的共同基础,竣工结算的工程量按合同约定确定。合同价格的确定以及价款支付应遵循合同条款(包括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本章的有关约定。 1.4补充子目的子目特征、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规则及工作内容说明如下:本工程使用《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 1.5 本条第1.1款中约定的计量和计价规则适用于合同履约过程中工程量计量与价款支付、工程变更、索赔和工程结算。 1.6 本条与下述第2条和第3条的说明内容是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 (略) 分。 2、投标报价说明 2.1 (略) 文件中的有关计价要求,并按照下列依据自主报价。 (1) 本招标文件; (2)《 (略) 省安装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HA * - * - * )、《 (略) 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HAA1- * - * ); (3) 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颁发的计价办法; (4) 企业定额,国家或省级、行 (略) 门颁发的计价定额; (5) 招标文件(包括工程量清单)的澄清、补充和修改文件; (6) 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及相关资料; (7) (略) 情况、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投标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 (8) 与建设项目相关的标准、规定等技术资料; (9) 材料价格参照 (略) 市《 (略) 工程造价信息》最 (略) (略) ; ( * )其他的相关资料。 2.2 工程量清单中的每 * 子目须填入单价或价格,且只允许有 * 个报价。 2.3 工程量清单中标价的单价或金额, (略) 需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械使用费和管理费及利润,以及 * 定范围内的风险费用。所谓“ * 定范围内的风险”是指合同约定的风险。 2.4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投标人没有填入单价或价格的子目,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已标价的相关子目的单价或价格之中。 2.5 “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 (略)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并且“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投标总价应当与构成已标价工程 (略) 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的合计金额 * 致。 2.6 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6.1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依据计价规范中关于综合单价的组成内容确定报价。 2.6.2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表”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按照本节第3.3.2项的报价原则,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暂估单价本身以及除对应的规费及税金以外的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 2.6.3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涉及“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 览表”(见第 * 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 * 节附件 * )中列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则该类材料和工程设 (略) 指定位置的采购供应价本身不计入投标报价,但应将该类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以及其他必要的辅助工作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及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并其他项目清单报价中计取与合同约定服务内容相对应的总承包服务费。 2.6.4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所列各子目的综合单价组成中,各子目的人工、材料和机械台班消耗量由投标人按照其自身情况做充分的、竞争性考虑。材料消耗量包括损耗量。 2.6.5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并构成合同文件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是指此类材料和工程设备 (略) 指定堆放地点的落地价格,即包括采购、包装、运输、装卸、堆放等 (略) 指定落地或堆放地 (略) 费用,但不包括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 * 次搬运费用。“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选用表”中所列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应与构成综合单价相应材料或工程设备的价格 * 致。落地之后发生的仓储、保管、库损以及从堆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的 * 次搬运等其他费用均应在投标报价中考虑。 2.7 措施项目按下列要求报价: 2.7.1 措施项目清单计价应根据投标人的施工 (略) 报价。可以计量工程量的措施项目,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的方式采用综合单价计价;其余的措施项目可以“项”为单位的方式计价。 (略) 填报价格应包括除规费、 (略) 费用。 2.7.2 招标人提供的措施 (略) 列项目仅指 * 般的通用项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 (略) 文件的相关内容和约定,包括第 * 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的相关约定,详 (略) 地及其周围环境, (略) 工程特点及拟定的施工方案和施工组织设计,对招标人给出的措施项目清 (略) 细化或增减。 2.7.3 “措施项目清单与计价表”中所填写的报价金额, (略) 文件约定的投标人中标后施工、竣工、交付本工程并维修 (略) (略) 的责任 (略) 费用。 2.8 其他项目清单费应按下列规定报价: 2.8.1 暂列金额按“暂列金额明细表”中列出的金额报价, (略) 文件中统 * 给定的,并不包括本章第2.8.3项的计日工金额。 2.8.2 暂估价分为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和专业工程暂估价两类。其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单价按本节第3.3.2项的报价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之综合单价,不在其他项目清单中汇总;专业工程暂估价直接按“专业工程暂估价表”中列出的金额和本节第3.3.3项的报价原则计入其他项目清单报价。 2.8.3 计日工按“计日工表”中列出的子目和估算数量,自主确定综合单价并计算计日工金额。计日工综合单价均不包括规费和税金,其中: (1) 劳务单价应当包括工人工资、交通费用、各种补贴、劳动安全保护、社保费用、手提手动和电动工器具、 (略) 地内已经搭设的脚手架、水电和低值易耗品费用、现场管理费用、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2) 材料价格包括 (略) 的 (略) 搬运、仓储、 * 次搬运、损耗、保险、企业管理费和利润; (3) 施工机械 (略) 地(现场)的机械设备,其价格包括租赁或折旧、维修、维护和燃油等消耗品以及操作人员费用,包括承包人企业管理费和利润,但不包括规费和税金。辅助人员按劳务价格另计。 2.8.4 (略) 文件中列出的内容和要求,按“总承包服务费计价表”所列格式自主报价。 2.9 规费和税金应按“规费、税金项目清单与计价表”所列项目并根据国家、 (略) (略) 门的有关规定列项和计算,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2. * 除招标文件有强制性规定外,投标报价由投标人自主确定,但不得低于其成本。 2. * 工程 (略) 涉及的生产资源(包括各类人工、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临时设施、临时用水、临时用电等)的投标价格,应根据自身的信息渠道和采购渠道, (略) 价格水平并判断其整个施工周期内的变化趋势,体现投标人自身的管理水平、技术水平和综合实力。 2. * 管理费应由投标人在保证不低于其成本的基础上做竞争性考虑;利润由投标人根据自身情况和综合实力做竞争性考虑。 2. * (略) 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承担的风险范围以及相关的费用。 2. * 投标总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为实施、 (略) 文件中约定的风 (略) 有 (略) (略) 费用。 2. * 有关投标报价的其他说明: 2. * .1 (略) 《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 3)及省住建厅有关规定,税费、税金和安全文明施工费属不可竞争费。规费、增值税、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暂列金额与专业暂估价计入投标总报价,并在投标函、投标函附录中单列,不参与商务标评审。 3、其他说明 3.1词语和定义 3.1.1 工程量清单 是表 (略) 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目、其他项目、规费项目和税金的名称和相应数量等的明细清单。 3.1.2 总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总价计价,以“项”为计量单位,工程量为整数1的子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价固定包干。采用总价合同形式时,合同订立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均没有合同约束力,所有子目均是总价子目,视同按项计量(合同条款第 * 条约定的变更除外)。 3.1.3 单价子目 工程量清单中以单价计价,根据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和工程量 (略) 计量,以实际完成数量乘以 (略) 结算的子目。 3.1.4 子目编码 分部分项工程 (略) 列的子目名称的数字标识和代码,子目编码与项目编码同义。 3.1.5 子目特征 (略) 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子目、措施项目的实质内容、决定其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子目特征与项目特征同义。 3.1.6 规费 承包人根据省级政府或省 (略) 门规定必须缴纳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费用。 3.1.7 税金 3.1.8 总承包服务费 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发包人发包的专业工程以及发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 (略) 管理、服务 (略) 管理、竣工资料 (略) 需的费用。 3.1.9 同义词语 本章中使用的词语“招标人”和“投标人”分别与合同条款中定义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同义;就工程量清单而言,“子目”与“项目”同义。 3.2工程量差异调整 3.2.1 工程量清单中的工作内容分类、子目列项、特征描述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附带的工程量都不应理解为是对承包(招标)范围以及合同工作内容的唯 * 的、 (略) 的定义。 3.2.2 (略) 人提供的工 (略) 认真细致的复核。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子目编码、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工程量的准确性以及可能存在的任何书写、 (略) 检查和复核,特别是对“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与计价表”中每个工作子目 (略) 重新计算和校核。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异, (略) (略) 人,招标人将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颁发工程量清单的补充和(或)修改文件。 3.2.3 如果招标人在检查投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提交的工程量差异问题后认为没有必要对工 (略) 补充和(或)修改,或者招标人根据上文第3.2.2项对工 (略) 了补充和(或)修改,但投标人认为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量依然存在差异, (略) 人答疑和修正, (略) 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包括招标人可能的补充和(或)修改)进行投标报价。投标人在按照工 (略) 报价时,除按照本节2.7.3 (略) 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 (略) 细化或增减外,不得改变(包括对工程量清单子目的子目名称、子目特征描述、计量单位以及工程量的任何修改、增加或减少)招标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和其他项目清单。 (略) 范围的约定并不存在的子目,只要在招标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中已经列明,投标人都需要对其报价,并纳入投标总价的计算。 3.3暂列金额和暂估价 3.3.1 “暂列金额明细表”中所列暂列金额(不包括计日工金额)中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列金额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不需要考虑除税金以外的其他任何费用。 3.3.2 “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表”中所列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是此类材料、工程设备本身 (略) 内的工地地面价,不 (略) 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税金以及这些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需要的辅助材料、安装损耗、驻厂监造以 (略) 内的验收、存储、保管、开箱、 * 次倒运、从存放地点运至安装地点以及其他任何必要的辅助工作(以下简称“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及辅助工作”)所发生的费用及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以外,投标人还应将上述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安装 (略) 发生的费用以及与此类费用有关的管理费和利 (略) 分项工程量清单相应子目的综合单价中,并计取相应的规费和税金。 3.3.3 专业工程 (略) 列的专业工程暂估价已经包含与其对应的管理费、利润和规费,但不含税金。 (略) 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直接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除按本招标文件规定将此类暂估价纳入其他项目清单的投标价格并计取相应的税金以外, (略) 文件规定的内容考虑相应的总承包服务费以及与总承包服务费有关的规费和税金。 3.4其他补充说明 4.工程量清单 工程量清单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 (略) 省· (略) 市) (略) 下载。
第 * 章 图 纸
按照招标文件中第 * 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2.1 (略) (略) 下载。
第 * 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 1、本工程技术标准和要求以本工程施工图纸和适用的国家、行业以及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为准。 2、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整治标准以《 (略) 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综合整治工作方案》许气联办【 * 】 * 号文件为准。
第 * 章 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商务标)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按所发放的工程量清单编制)
(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综合标)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项目经理承诺书; * 、投标保证金;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 、投标单位基本信息表; * 、资格证明文件; * 、近年财务状况;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十、其它材料; 投标文件编制过程中应按本章提供的格式填报。 如有本章未提供的格式, (略) 编制。 致: (招标人名称) (略) 并充分研究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 (略) 内容后,我方兹以: 人民币(大写): 元 RMB¥: 元 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 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总报价中,包括: 规费RMB¥: 元 税金RMB¥: 元 安全文明措施费RMB¥: 元 暂列金额RMB¥: 元(如有则填) 专业暂估价RMB¥: 元(如有则填) 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照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始本工程的施工, 天(日历日)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 标准。 (略) 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 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 (略) 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 随同本投标函递交投标保证金 * 份,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元(¥: 元)。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日期: 年 月 日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及项目经理承诺书
投标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 年 月 日 经营期限: 姓名: 性别: 年龄: 职务: 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施工投标文件、 (略) 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 (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 )承诺书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附投标保 (略) 转账凭证复印件; * 、项目管理机构配备情况 ( * )项目管理机构组成表
( * )主要人员简历表 附1:项目经理简历表 项目经理应附项目经理注册证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身份证、养老保险复印件及未担任其他在施建设工程项目项目经理的承诺书,管理过的项目业绩须附合同协议书和竣工验收备案登记表(或施工合同和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类似项目限于以项目经理身份参与的项目。
附2:主要项目管理人员简历表
附3:承诺书 承诺书 (招标人名称):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拟派往 (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姓名)现阶段没有担任任何在施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 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真实和准确,并愿意承担因我方就 (略) 引起的 * 切法律后果。 特此承诺。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年 月 日 * 、投标单位基本情况表
备注:本表后应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材料的复印件。 * 、资格证明文件 (附复印件) * 、近年财务状况 * 、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 、正在施工的和新承接的项目情况
十、其它材料
(工程名称)
投 标 文 件
(技术标) 项目编号:
投标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年 月 日
目 录
(1)内容完整性; (2)主要施工方案与技术措施; (3)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4)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5)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体 (略) 扬尘治理措施; (6)工期保证措施; (7)拟投入资源配备计划; (8)施 (略) 络计划图; (9)施工总平面图布置; ( * )技术创新的应用实施措施; ( * )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BIM等的程度; ( * ) (略) 实施信息化 (略) 理; ( * )风险管理措施。 注:如项目涉及BIM则列,无可不列。 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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