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驻马店市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驻马店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0/1/23 地区: 河南 - 驻马店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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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属地区 河南 加入时间 202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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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业主单位:驻马***公室 >>登陆后查看



索 引 号: S *** 0- * 3 主题分类: (略)
发文日期: * 日
名  称: (略) (略) 关于印发《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的通知
文  号: 驻政办〔 * 〕7号 关 键 词: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 * 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 (略) 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 (略) 。

  

 

* 日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办法

 

第 * 章  总  则

第 * 条  (略) 市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 (略) 为,发挥审计“治已病、防未病”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 (略) 《政府投资条例》、《 (略) 省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政府投资项目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 * 条  (略) 称政府投资项目,包括下列基本建设项目、技术改造项目、政府采购项目:

( * )财政预算资金、政府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债务资金以及其他财政性资金占概算总投资比例 * %以上的建设项目,或者不足 * %但政府拥有控制权的建设项目;

( * ) (略) 会资本以 (略) 等方式建设的其他工程项目;

( * )重大政府采购设备、货物和服务等项目

( * )法律、法规、规章 (略) 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政府投资项目。

第 * 条  审计 (略) 审计职责,加大对重点项目建设、重大基础设施建设、重大设备、货物、服务采购实施等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力度。 * 万以上的政府重大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安排的政府重大采购项目,审计机关应当开展审计。

第 * 条  审计机 (略) 使审计监督权,不替代项目建设单位工程管理、进度款和结算审核等职责,也不替代项目主管(实施)单位、项目质量监督和监理等单位的相关管理职责,不参与工程项目决策和审批、征地拆迁、工程招标、设备货物服务采购、物资采购、质量评价等管理活动。 (略) 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政府投资项目及其直接相关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供货、检测、咨询服务等单位的工程管理及财务收支活动,应当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监督。

发改、财政、住建、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城市管理、教育、卫健体、农业、农业农村、 (略) 门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协助、配合审计机关做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审计工作。

第 * 章  审计计划

第 * 条  审计机关应当根据政府投资项目年度投资计划和实际需要,编制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 (略) 和人民政府批准,并向上 * 级审计机关备案,按审计计划实施。

第 * 条  政府投资项目年度审计计划根据实际情况需作出调整的,应当报本级审计委员和人民政府批准。

第 * 条  列入竣工决算审计计划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建设(采购)单位应在项目竣工后 * 个月内编制完成项目竣工决算报告(含竣工财务决算),并向审计机关提交完整的决算资料。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送的,应提前以书面形式报审计机关批准,但最长不得超过 * 个月。

第 * 条  建立政府投资项目信息共享及监控制度 。建设、审批、管理等单位,应对审计机关开放与投资项目相关的电子信息数据,项目审批单位将项目审批情况, (略) (略) 门、工程质量监督单位将项目进展情况每季度结束后 * 日内将纸质及电子数据 (略) ,实现审计对我市重大投资项目信息支撑。

第 * 章  审计内容

第 * 条  审计机关对政府投资项目重点审计以下内容:

( * )履行基本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前期准备 ( (略) 性研究、初步设计审批、土地、规划手续等)、项目招投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手续、工程建设、设计变更及工程变更、工程试验检测、工程质量监理监督、工程进度款拨付、工程签证、工程结算、工程验收、工程竣工决算等基本 (略) 履行情况;交付使用的资产情况及其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项目采购审批、实施程序、内容、结果及固定资产登记情况。

( * )投资控制和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设计用途、设计规模、投资概算情况;建设资金来源的真实性、合法性,己到位资金的真实性和项目前期资金使用的合法性;预(概) (略) 情况及调整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税费的缴纳情况;建设规模及总投资控制的有效性;建设资金到账情况和未到账资金对该项目产生的影响;建设期收入的来源、分配、上缴和留成使用情况;尾工工程投资情况和资金预留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供水、供电、道路、 (略) 地平整等前期费用支出情况。

( * )工程项目建设管理情况。项 (略) 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等制度和其他基本建 (略) 情况;设计变更内容、审批、程序的真实性、合法性;现场签证和设计变更情况;项目各种税费计提和缴纳、与项目相关的其他财务收支核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施工、采购、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的资质情况;项目竣工决算财务报表和说明书完整性、时效性、规范性。

( * )有关 (略) 和规划实施情况。

( * )服务、设备、 (略) 投标采购情况。

( * )建设用地和征地拆迁情况。

( * )环境保护和水土保持情况。

( * ) (略) 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工程索赔情况。

( * )工程造价情况、建筑安装工程结算、设备投资核算、待摊投资的列支内容和分摊及其他投资列支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公共投资绩效情况。应当依据有关经济、 (略) 会、环境等指标,评价政府投资项目投资决策的有效性。

(十 * )竣工决算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十 * )其他需要重点审计的内容。

第十条  (略) 控制价及工程量清单实施审计监督,对招标控制价 (略) 抽查审计。

第十 * 条  审计机关对市级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及评标质量、政府采购项目 (略) 抽查,实施审计监督。

第 * 章  审计方式

第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 * )审计机关直接审计;

( * )审计机关委托具有 (略) 会中介机构审计。

第十 * 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时,可以委 (略) 会中介机构或聘请相关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机关应当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审 (略) 会中介机构 (略) 确定的备选库中选取。

委托或聘请审计费用由市财政全额安排解决(经市政府批准PPP项目审计费用列入项目成本的除外),受委托方不得向被审计单位收取或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 * 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对提供的资料和成果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履行项目管理与工程结算职责; (略) 会中介机构应当向审计机关出具审计结果,并对审计结果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审计机关应当对直接审计、委托审计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 * 章 审计实施

第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主要包括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跟踪审计、其它专项审计和审计调查等类型。政府投资项目审计按照审计署规定的审计程序组织实施。

第十 * 条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以项目为单位,审计机关按下列规定开展项目竣工决(结)算审计:

( * )审计机关对于已列入审计计划的项目及时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组织开展审计工作。

( * )审计机关根据被审计单位提供的项目前期审批材料、设计图纸、招投标合同等资料, (略) 勘察,对工程价款结算的真实性、 (略) 审计,并与相关设计、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就审核过程中发现的工程结算真实性、合法性问题,进行核实对账;并通过查阅与审计事项有关的工程、财务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核对,取得证明材料,编制审计工作底稿,对项目竣工决(结)算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和评价。审计工作原则上在3个月内(重大项目6个月内)完成。审计过程中,相关单位应在指定时间内,授权安排专人配合审计工作。

( * )项目工程竣工决(结)算的编报应实事求是,特殊情况下,对于漏报、少报的,由建设 (略) 申报程序,补报相关资料。

( * )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实施结束后,审计机关依法向被审计单位书面征求意见。相关单位应当自接到征求意见稿后 *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反馈意见; * 个工作日内未提出书面反馈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 * )审计机关在征求意见结束后,应当及时对 (略) 复核、审理,并在2个月内出具最终审计结果文书。

第十 * 条 审计机关以建设项目为单位按下列规定开展跟踪审计:

( * )审计机关成立审计组,在实施审计3日前,向被审计单位送达跟踪审计通知书。

( * )审计机关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对项目 (略) 、建设项目 (略) 、建设管理(包括工期、质量、造价、环境保护等)、 (略) 、概预算投资控制、资金管理、工程验收等事项,进行跟踪审计监督,并做好跟踪审计记录,及时向被审计单位出具跟踪审计意见和建议。

( * )全程跟踪审计监督中,对发现符合审计条件的单项工程和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 * 条项目竣工决算规定及时开展工程结算审计和竣工决算审计。审计 (略) 下达审计通知书。

( * )审计机关原则上按年度(项目工期不足 * 年的除外)出具跟踪审计(阶段)报告,汇总跟踪审计意见、建议的落实整改及工程结算情况。当跟踪审计结束时间与竣工决算审计在同 * 年度的,审计结论合并下达。

第十 * 条  审计机 (略) 、同级政府或上级审计机关安排,对专项建设资金,行业项目资金的筹集、管理与使用情况,设备、货物、服务采购,以及与建设项目有关的重 (略) 专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

第 * 章  审计结果运用

第十 * 条 项目审计结果包括竣工决算审计报告、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报告、跟踪审计意见、专项审计调查报告、综合报告、审计决定等。

第 * 十条 审计机关出具的项目跟踪审计(阶段)报告、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审计决定,被审计单位应当 (略) 。审计机关对项目竣工决算的审计报告,作为项目投资单位形成资产或移交资产的依据。  

第 * 十 * 条 审计机关对审计发现的多计工程价款等问题,应当责令被审计单位按照 (略) 。

审计结果应当作为对项目责任单位(或建设单位) (略) 经济责任评价的重要依据。

第 * 十 * 条 对重大项目的审计进展情况及审计中发现的普遍性问题,审计机关以审计信息专报等 (略) 和人民政府。

第 * 十 * 条  (略) 。

第 * 章  法律责任

第 * 十 * 条 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采购、供货、咨询、代理等单位和个人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政府投资项目资金的, (略) 罚;违纪违法线索,应按照管理权限和法定程序,依法依规移送纪委监察、司法等机关。

第 * 十 * 条 审计机关聘请的专业人员 (略) 会中介机构在政府投资项目审计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的,移 (略) 门、纪委监察或者司法机关。

第 * 章  附  则

第 * 十 * 条 本 (略) (略) 负责解释。

第 * 十 * 条 本办法自发 (略) 。《 (略) 市政府投资 (略) 办法》(驻政〔 * 〕 * 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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