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的罚款。 《互联网广告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款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互联网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审核查验并登记广告主的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等主体身份信息,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 互联网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应当查验有
标人需提供所使用的互联网广告交易平台的合作关系证明或者自建广告交易平台的证明文件,并提供平台接入的可投放网站/APP列表。 (5)承诺合作时每次投放结果必须提供权威第三方监测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且不限于曝光、点击、独立曝光、独立点击、地域定向等数据。(6)投标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具备相关广告服务